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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人:日期:2019年06月19日 08:15浏览数:

湖南师范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出售公有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由房地产管理处管理,住户只有使用权。学校未出售公有住房供职工租住。  

第三条   未出售公有住房范围:  

1、国家及省、市政策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

2、学校规定不出售的公有住房;

3、其他原因学校没有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   未出售公有住房租赁对象为职工中的无房户(指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集资建房,且无私房者,下同),承租对象确定按校行发[2002]2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租住未出售公有住房期限为三年,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住房管理政策,原合同终止执行。在租赁期内如学校建设需要收回住房,房地产管理处提前30天通知承租人退房,承租人应予退房。  

第六条   租住未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需签订《湖南师范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租赁合同》,领取《房屋租赁证》,并到财务处交纳住房租赁押金(成套住房租赁押金2000元,非成套住房租赁押金1000元)。  

第七条   房屋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分为廉价租金和市场租金2种。

(一)、廉价租金标准按长沙市公布的标准执行,目前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20/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廉价租金计租;

1、已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未购房且租住学校未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自发放住房补贴起三年内,按廉价租金计租,第四年起每年按廉价租金的20%递增,从第七年起按市场租金计租。

2、未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未购房且租住学校未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

3、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在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户。

4、离休老干部按长沙市有关规定减免。

上述租赁的住房面积超过户控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租。

(二)、市场租金

凡不符合享受廉价租金条件的都实行市场租金标准。

现行市场租金标准为:

一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月;

二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月;

三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月;

四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月。

(三)、杂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月收取租金。

(四)、因各种历史原因租住学校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纯外户,原则上要清退,暂未清退的,实行市场租金标准。符合长沙市低保条件有关规定,领取低保证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租金标准和户控面积与湖南省直房改办、长沙市政策保持一致,当省、市政策调整时相应调整。

第八条  租金的缴纳  

1、职工租赁住房的租金由房地产处每月20日前计算核定,报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2、其他人员租赁住房的租金由承租人于每月末(20—25日)至房地产管理处交纳。逾期三个月不交租金者,学校终止合同并收回住房。

3、房地产管理处确定专人负责房屋租金收取和租金稽查,对零星户要定期上门催收,确保租金收缴到位。

第九条   住房(含杂屋、下同)使用管理  

1、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未出售公有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凡租住学校未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必须与房地产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

2、有下列条件之一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住房;

(1)领取住房补贴,并已购买住房;

(2)调离学校;

(3)辞职、自动离职;

(4)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5)自费出国(境)留学;

(6)其他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情况。

3、承租住房只能承租人自已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使用。否则,一经核实,按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承租人租金,通报全校、终止合同、收回住房。

4、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住宅及共有部位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禁利用住宅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或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等经营活动。如有上述行为,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

5、承租人必须爱护住房,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及房间使用性质,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日常生活,不得损坏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退房时,原住户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经房地产管理处和水电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凭水电管理中心水电结算单,方能退还住房租赁押金。未打扫卫生者,扣押金50元。

7、退房时,原住户和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将已腾空住房交房地管理处。如交房时已被人强占,视同原住房户未退房,且按市场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房租,从原住户工资或押金中扣缴,直至腾空为止。

8、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调离手续。暂不能退房者,须交5000元押金,并委托一名校内在职职工做担保人,签订限期退房协议书。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房租,学校根据情况由房地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对住房进行清理收回,由担保人负责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务。

第十条   职工去世后住房管理  

1、配偶为外单位职工,职工去世后,一年内应退交校内住房,否则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房租,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住房。

2、配偶为无业人员,职工去世后,户控面积按65平方米计算,超标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3、承租人夫妻双方先后去世,其住房由学校无条件收回。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住房管理  

1、职工在出国前(校内双职工后离校者)应办理出国后住房管理手续。暂不能退房者须交住房押金5000元,委托校内一名在职职工做担保人,并签订担保协议。  

2、出国逾期未归满6个月的,由担保人主动联系出国人员并退出校内住房,未按时退出住房的,其房租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学校根据情况由房地产管理处会同保卫处及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对其住房进行清理收回,由担保人负责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强占住房的处理  

凡未经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住房租赁手续或住房租赁期满后未经学校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住房,或应退房而逾期未退的,或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行为都视为强占住房。强占住房,经房地产管理处和占房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工作仍不搬出,在一个月内不搬出所占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一个月仍不搬出者,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4倍收取房租,从工资中扣缴;超过三个月,由房地产管理处会同保卫处及占房人员所在单位,对其住房进行清理收回,并通报全校。校外人员强占住房,按其侵占学校财产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住房。

第十三条  两处有房的处理  

职工在校外有房(含私房已拆迁)、校内购房或一处多套,又在校内租住房,都属两处有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并由房地产管理处限期收回,逾期不退的,按市场租金2倍收取房租,直至退出校内住房。

第十四条  承租人租住期间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学校负责。  

第十五条  各类住房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处要加强对学校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定期清理稽查。学校根据房地产管理处每年工作业绩,按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住房管理工作的开支。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和博士后租住未出售公有住房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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