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房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用房是指教室、教学实验室、教师工作室、教学单位资料室、教学实验实习等用于教学的房屋;科研用房是指科研实验室、科研工作室、科研单位资料室、科研实验实习等用于科研的房屋;行政办公用房是指行政人员的办公室、会议室、非教学单位资料室、接待室、工会活动室、党员活动室等用于办公的房屋。上述用房均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处是学校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房产。
第四条关于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房的配备
(一)教学用房配备
1、各学院应保证学校配备的教学用房用于教学,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等各类教学用房的用途。
2、教学实验室用房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的标准配备。如需增加新的实验室,须单位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各单位的教师工作室以系(教研室)为单位集中安排,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各单位可配备教授工作室,教授工作室应按学科集中安排或与专业实验室结合使用,教授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5㎡。
4、各单位根据需要拟定图书资料室的用房面积,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二)科研用房配备
1、各学院一般科研用房与实验室用房、办公用房及有关教学用房(教室除外)统筹考虑使用,原则上不予另行分配。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用房,按相关规定配置,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3、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各单位可为全日制研究生配备阶段性的固定科研用房,生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
(三)办公用房配备
1、正校级领导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副校级领导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正处级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8㎡;副处级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9㎡。
2、会议室和接待室应统筹考虑,使用面积从紧。各学院可设一个党政会议室,兼作接待室。其他单位的会议室和接待室配备原则为:10人以下的单位不设立会议室;10至20人的单位不得超过30㎡;2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不得超过40㎡。
3、各教学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中小型(150人左右)的多功能报告厅。该报告厅应兼顾学术报告、大型会议室、多媒体教学、工会活动、党员活动、学生活动场地等功能。
4、非教学单位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图书资料室,如确有必要应与办公室统筹考虑。业务性较强的单位,如确有必要单独设立图书资料室,需单独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五条 关于教学、科研、办公用房调整
1、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不断改善各单位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条件,各单位应服从学校对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调整和安排。
2、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功能。如确有需要,先由各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其中:申请增加教学用房或改变教学用房用途须经教务处会签;申请增加科研用房或改变科研用房用途须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会签;申请增加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须经校长办公室签署意见。所有方案由房地产管理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3、各单位教学、科研、办公用房调整后,要将调整出的用房清扫干净后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关于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
1、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公用房信息系统建设,按规范有序的原则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编号、信息录入,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并对各单位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定期巡查。
2、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3、各单位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用途调整,要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后施行。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房性质。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
4、各单位严禁擅自将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出租、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强占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该房屋,并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的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房。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