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离校人员校内住房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离校人员的校内住房管理,根据教育部、建设部及湖南省相关政策,以及湖南师范大学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经学校批准调离学校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离校的人员均指学校原教职工。校内住房是指学校五个校区内的教职工住房(含学校自建经济适用房)。
第二条 经学校批准调离学校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离校的人员凡租住学校住房的,离校之前必须退出租住的校内住房。离校前未退房的,由房地产管理处牵头,会同保卫处、工会等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其租住的校内住房。
第三条 经学校批准调离学校的人员购买了校内住房的,办理调动手续,须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所购住房:
1、自愿按原购房价退房给学校。学校将原购房款退给本人并出具无房证明。还可申请在学校领取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如不在学校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学校可出具未发放补贴证明;
2、由校内无房教职工(校内未购房者)按市场情况协商购买其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
3、由学校低于评估价格协商回购其住房,学校再按市场情况出售给学校无房教职工;
4、离校人员调入长沙市其他单位工作的,本市无它处住房,调入单位未安排住房的,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长沙市房产交易所和调入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可暂时保留其所购住房。如今后在它处购房,须将校内住房出售给学校无房教职工,或由学校低于评估价格协商回购其住房,学校再按市场情况出售给学校无房教职工。
第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自行离校人员已购买学校住房的,需学校办理房产证或要出售所购校内住房,须提供现所在单位房管部门有关房改情况的证明,并经学校房地产管理处核定,根据以下情况处理已购校内住房:
1、已在现工作单位享受房改政策的,须按原购房价退房。学校将原购房款退给本人。
2、未在现工作单位享受房改政策的,须将校内住房出售给学校无房教职工,或由学校以低于评估价格协商回购其住房,学校再按市场情况出售给学校无房教职工。
第五条 所购学校住房交易程序
1、拟出售所购校内住房离校人员(以下称卖方)与拟购买住房职工(校内无房职工)(以下称买方)分别填写《售房申请表》与《职工购房申请表》,经房地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房屋交易协议。并交一份协议原件由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2、交验卖方产权人及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买方交验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
3、已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管理处给买卖双方出具相关证明,买卖双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费用买卖双方自理。
4、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卖方购房交款凭证及买卖双方房屋交易协议书并在协议中议定今后产权过户方式及费用支付方式等,在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5、学校低于评估价格回购住房的,学校与卖方协商议定价格后由学校收回购房交款凭证,先付房款的90%,预留房款的10%待办理完销户(或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
6、校内无房职工如在校内有租住房,一旦购买离校职工住房,必须退回所居住校内住房。
第六条 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房地产管理处提出方案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