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过渡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房管理,加快过渡房周转,解决部分教职工短时期急需租住校内用房的实际困难,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过渡房是指学校所有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和新建的供教职工租住过渡的公有住房。
第二条过渡房主要解决学校承诺提供过渡房的新进人员。
第三条对于学校新引进的人才,如确需安排过渡住房的,由人事处事先和房地产管理处会商拟定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过渡房申请和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院、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
意并签字;
(3) 60㎡以下(含60㎡)的住房由房地产管理处研究拟定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60㎡以上的住房由学校房地产管理处研究拟定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初审,再报校长审批。
第五条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新安排入住的住户均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市场租金标准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二里半校区每平方米10元/月;南院校区每平方米10元/月;桃花坪校区每平方米8元/月;咸嘉湖校区每平方米8元/月;张公岭校区每平方米6元/月。以上均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
第六条原租住过渡房住户,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场租金不变,廉租标准分阶段逐步提高(低保户廉租标准每平方米仍为2.20元/月)。
第七条新安排入住的住户租赁合同期限根据租赁人情况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含两年)。租赁期内,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使用,否则,一经核实,学校将按市场租金标准的五至十倍收取房租;租赁期内,如果本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应及时交回过渡房,否则,学校将按市场租金标准的五至十倍收取房租;租赁期满,必须退房,否则,学校将按市场租金标准的五至十倍收取房租。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过渡房租金均由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申请人在取得过渡房使用权后,应及时与学校房地产管理处签定过渡房租赁合同,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第十条房地产管理处应加强对过渡房的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