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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日期:2019年06月19日 08:05浏览数:

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土地使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园土地包括: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校区、南院校区、桃花坪校区、咸嘉湖校区、张公岭校区等5个校区所属土地,以及望月湖及学校其它房产对应的土地和新增土地。   

学校对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湘东医院的土地实行宏观统筹管理。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湘东医院的总体规划、土地管理制度及有关土地处置的重大事项须报学校审批。

第三条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土地的使用权归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或转让。   

第四条校园土地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办学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校园土地。   

第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依法处置校园土地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处是学校校园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土地使用管理、土地地政管理、土地权证办理等校园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校园土地使用管理   

第七条规划建设用地。因规划建设需要使用校园土地,由房地产管理处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规模等,并提出论证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体建筑规划建设用地的报建手续由基建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临时建设用地。需临时建设用地的,由临时建设用地单位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房地产管理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签定临时建设用地协议。临时建设用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含2年)。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拆除临时建筑物体,归还用地。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拆除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在使用期内,若因学校规划建设需要,临时用地单位必须无条件退还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管网建设用地。在校园土地内铺设地上管网、地下管网,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网络等,用地单位必须持施工路线图、施工方案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处备案,办理管网建设用地手续,并在工程完工后向房地产管理处提供管网竣工图及电子文本。   

管网工程须按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组织设计与施工,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网的利用率,严禁随意开挖道路,确需破路的须经房地产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施工,紧急情况下可边报批、边施工。同时,施工管理单位必须根据破路面积、时间和破损程度交纳破路押金,破路押金待施工完毕、恢复原貌、经检验无质量及安全隐患后,予以返还。

第十条人防建设用地。除已形成的人防设施与基建工程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外,原则上不另单独占用土地。人防建设应与基建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使用。   

第三章校园土地地政管理

第十一条临时占地管理。在校园土地上因学校建设、维修施工以及堆放建筑材料等需要临时占地的单位,必须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临时占地手续,确定其占地位置、面积、时间,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定占地协议,并根据其占地位置、面积、时间交纳临时占地押金等费用。占地押金待施工完毕、清除垃圾、恢复原貌、退还占地后,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校外单位因施工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学校土地的,必须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临时占地手续,确定其占地位置、面积、时间,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定占地协议,并根据占地位置、面积、时间交纳土地占用费、临时占地押金等费用。占地押金待施工完毕、清除垃圾、恢复原貌、退还占地后,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其它临时占地管理,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四条临时占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签定的临时占地协议使用土地,不得扩大用地范围、面积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房地产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学校土地使用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事宜,处理好与学校相邻单位及个人房屋的土地指界及土地边界问题。   

第十六条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校园及校园周边土地的巡查工作,确保学校土地不被非法占用。土地巡查要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凡发现校园内违章建筑、土地被他人占用、学校围墙被他人毁坏或边界土地被他人占用的,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置。在土地巡查过程中遇有不能确定是否违章或侵权的情况时,由房地产管理处予以确认。   

第四章校园土地权籍与土地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和完善土地权证的办理。土地权证的办理工作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资料提供、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加强土地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档案,是学校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对校园土地的档案资料进行清理、登记、归档。   

对校园土地使用权证、红线图、宗地图、地籍图及各种土地协议实行归口管理,存放学校档案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用来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加强土地使用权证管理。档案馆对学校土地使用权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实行土地使用权证借用制度。需借用学校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及人员,必须先到房地产管理处开具借用土地使用权证联系单,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在档案馆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土地使用权证的有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并按时归还。对违反规定、保管不善丢失土地使用权证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因此使学校蒙受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加强土地数据信息管理。房地产管理处要在对校园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更新校园土地管理数据信息库,及时修订土地资源信息,为学校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使校园土地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土地、乱搭乱盖违章建筑的,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一)对校内单位乱搭乱盖建筑物的,有关单位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房地产管理处报请校财务处,按每平方米每月50-100元收取土地占用补偿金,从该单位自有经费中扣除。同时,学校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组织与行政处理,并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城管等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对校内职工搭建违章建筑的,有关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房地产管理处报请校财务处,按每平方米每月50-100元收取土地占用补偿金,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并由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城管等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乱搭乱盖建筑物的,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城管等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违章搭建者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违章建筑的拆除费用,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经费预算报告,房地产管理处会签后,报学校批准。校内单位或校内职工搭建违章建筑的,拆除费用由财务处从扣缴该单位或职工的土地占用费中支付,不足部分按程序报批后由学校拨付。

(五)对搭建违章建筑拒不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单位负责人、具体责任人或个人组织、行政处分的,由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房地产管理处报请学校处理。

(六)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违章建筑及时彻底拆除。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批准的临时用地土地占用费、临时占地押金、破路押金等费用,由房地产管理处核算;违章建筑的土地占用费,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房地产管理处核算;校财务处根据校房地产管理处、校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核算数额,负责相关土地费(金)的收缴和扣缴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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