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用房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产权属于学校的建筑以及学校在红线范围内搭建的简易房屋和临时设施。
第三条 学校各类经营性用房属于学校资产,授权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管理。房地产管理处根据经营性用房的不同类别,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承租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诚信良好的企业或守法经营的个体商户,原则上学校各二级单位、在职教职工不得承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影响学校形象、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经营项目不得入驻。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实验用房、公共区域、消防通道等用途并作为经营性用房出租,否则将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方式与职责
第六条 直接管理
(一)直接管理的范围包括:除后勤各中心、各二级学院管理的经营性用房以外的所有经营性用房。
(二)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学校纪委、监察处、校工会负责监督。
(三)管理职责:
1. 负责全校经营性用房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
2. 负责直接管理经营性用房的对外公开招标招商;
3. 负责直接管理经营性用房合同的审核、签订、归档等工作;
4. 负责及时、足额收缴租金至学校指定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43001793061052502635—471000—8888
5. 负责对违规分租、私自转让、违规装修、店外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6. 负责直接管理经营性用房的安全管理、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委托管理
(一)委托管理的范围包括:后勤各中心、各二级学院管理的经营性用房。其现有的经营性用房应当报房地产管理处进行合规性审查,新增的经营性用房应当事先报房地产管理处审批。
(二)委托管理的经营性用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合同须在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2. 须经公开招商确定承租方;
3. 租金须缴至学校指定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43001793061052502635—471000—8889
(三)委托管理的经营性用房租金返还办法,按照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执行。
(四)委托管理单位必须对经营性用房承租企业和个人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对经营性用房的安全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 同
第八条 学校所有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签署。
第九条 合同签署
(一)合同金额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校长授权房地产管理处或委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署。
(二)合同金额5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三)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签署。
第十条 合同期限
合同租赁期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三个月标准收取。
第四章 招标招商
第十二条 直接管理的经营性用房应当对外公开招标招商。委托管理的经营性用房应当对外公开招商,招商方案须事先报房地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并由房地产管理处派专人全程参与、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招标招商,均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四条 投标与评标,严格依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校工会等职能部门参与并监督。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处对全校经营性用房建立台账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处要加强对经营性用房的管理,定期清理稽查。学校二级单位存在擅自经营出租公用房产或对经营性用房出租有关情况隐瞒不报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承担。
第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处建立承租方诚信档案,对在检查中出现三次不良记录或发生一次安全事故或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学校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不得再租赁学校其他经营性用房。
第十八条 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的,学校有权要求承租方补交租金和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月所欠租金总额的5%收取。拖欠满三个月,学校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责,租金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将所租赁的房屋擅自转租、与第三方合作或交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学校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承租方确实需要在合同期内改变经营项目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房地产管理处或委托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民事纠纷或刑事、行政诉讼等情形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房的装修、装饰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装修、装饰方案及设计图纸须报房地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并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装修、装饰均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否则学校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爱护已有设施,禁止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坏原设备设施。承租方造成房屋损坏的,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方退租退房时,不得破坏房屋内业已形成的水电、装修等添附设施,且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承租的房屋内属其所有的货物、柜台以及尚未形成附合的设施设备全部撤出。如不及时撤出,学校有权全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交清所有应交费用,并于合同终止日前完好交还房屋后,学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到期需续租的,必须提前三十天向房地产管理处或委托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如租赁期未满承租方要求退租的,必须提前三十天向房地产管理处或委托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方能退租。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学校建设需要等原因,确需收回房屋时,学校须提前通知承租方,合同自动中止。学校退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但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租金按日据实结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执行的《关于规范学校公用房产门面(店)管理的规定》(校行发房产字〔2008〕2号)、《湖南师范大学经营性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行发房产字〔2011〕1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