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房产字〔2023〕2号
湖南师范大学公用房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房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用房,是指除教职工住宅以外的学校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公寓、食堂、经营性用房等各类用房。
第三条 公用房使用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房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学校公用房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巡查、安全鉴定、消防安全、危险治理、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白蚁防治、电梯使用、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部门责任
第五条 房地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公用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监管等。
第六条 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中心、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负责各自相关领域内公用房的安全管理督查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单位责任
第七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承担本单位公用房使用安全责任,负责做好本单位公用房及本单位团队(个人)所使用的公用房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公用房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各使用单位应指定本单位教职工为具体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房间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统筹教室的使用安全管理:分布于各学院的统筹教室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由各学院负责管理;公共教学楼的统筹教室,其中二里半校区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其它校区由各校区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九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合理使用房屋,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原设计用途、使用性质或经学校同意调整的用途使用房屋。
(二)对房屋建筑结构、幕墙及其附属设施承担安全使用、日常隐患排查及报告等责任。
(三)定期检查房屋安全状况,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开展公用房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及重点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学校。
(四)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做好房屋日常维护工作;
(五)公用房为实验室的,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环保等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的公用房,委托方应督促受委托方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未经审批或未进行相应安全评估(鉴定),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如在楼顶加盖楼层、加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安装设施、大型设备(含室内)。
(三)破坏承重墙或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以及擅自在楼栋非承重外墙开门窗。
(四)降低房屋底层室内标高。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六)拆除或改变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消防、人防等整体功能的结构和设施。
(七)未提前申请且未经审批,无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在房屋内进行危险作业或存放危险品。
(八)提供公用房给非法社会组织使用;未经审批,将公用房提供给校外单位(人员)使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确需增大荷载(含屋顶和外墙、室内等)使用房屋,使用单位应当先征求房地产管理处、基建处意见,报学校审核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装修或用途改变前,使用单位应当先征求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公用房时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发生蚁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管理处报告,申请白蚁治理。
第四章 公用房安全检测鉴定
第十五条 公用房安全检测鉴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使用单位、房地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踏勘。
(三)职能部门进行论证。
(四)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公用房进行结构安全检测鉴定。
第十六条 可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有:
(一)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
(二)因风暴、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
(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且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安装大型、重型实验设备,对房屋载荷标准要求很高,存在重大房屋安全隐患的。
(五)拟进行结构改造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未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的,房地产管理处在检查巡查中发现上述情形应当向学校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五章 公用房修缮
第十八条 公用房修缮是指公用房使用单位为满足用房需求或改善用房条件等原因,对所使用的公用房进行维修改造、装修装饰以及改(扩)建等工程活动。
第十九条 房屋修缮须提前进行申报审批,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根据房屋修缮涉及的结构、消防、水电、弱电等内容,根据需要提前征求房地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信息化中心等职能部门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按学校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的公用房修缮工程实施,须按学校有关房屋修缮、改(扩)建及装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涉及房屋结构变动或需结构加固的修缮工程由基建处负责实施,不涉及房屋结构变动的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修缮后公用房空间结构或平面布置发生变化的,相关单位须提供装修后的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协助房地产管理处更新房屋资产信息数据。
第六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进行分类治理:
(一)经鉴定属于 Asu 级、Bsu 级的房屋,根据实际需要报学校后勤管理处申请维修。
(二)经鉴定属于 Csu 级、Dsu 级危险房屋、危及学校公共安全的,由房地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或处置方案,报学校决策。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现险情,或发现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房地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危险房屋治理前,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人员撤离。
(二)由保卫处负责,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水、电供应和燃气、进行处置。
(四)由信息化中心负责,对网络、通讯等弱电进行处置。
(五)危险房屋属于实验室或含实验室房间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使用单位,对其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实验室危险源进行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如发生房屋安全事故,保卫处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向地方申请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公用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管理)单位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义务,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属于近现代历史保护建筑的房屋,应同时遵守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日常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